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