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鱼道、公路、铁路、取排水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缆线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告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