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与铁路、公路、电力等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的管理范围交叉重叠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经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不再重新划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