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与铁路、公路、电力等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的管理范围交叉重叠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本条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经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不再重新划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