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鉴定,并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