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除小型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的确定及产权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