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命令;

(三)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档案;

(四)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