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以及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