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等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