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等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