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