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拖离现场,对运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