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维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