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维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