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沿街单位和商户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可以劝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