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沿街单位和商户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可以劝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