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消防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内、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门厅、楼梯间;

(四)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