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车道、消防通道、盲道;(二)人行道内、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三)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门厅、楼梯间;(四)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