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医院、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安排专人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