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安排专人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