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