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