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二)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价格、泊位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四)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五)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