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价格。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利民惠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