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价格。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利民惠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