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鼓励公益性机构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适当延长。

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