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条件下,应当向社会错时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开展停车泊位有偿共享。

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协调共享停车事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