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边角地、空闲厂区、空闲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桥梁下空间等场所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