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依法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