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划定临时停靠区域,设置学生出入隔离安全通道,安排专人维护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医院周边划定临时停靠区域,安排专人维护秩序。医院内部应当通过设置独立进出口、实行车流单向通行,保障就诊需求停车供给,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与景区承载量相匹配的停车设施、临时停放区域。景区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停车管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