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根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