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根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