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