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关林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关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