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关林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关林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关林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关林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