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关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破坏关林保护标志和界桩;

(二)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三)擅自拓印关林古建筑群石刻;

(四)在规定地点以外燃香焚箔;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六)损毁古树名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