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在关林保护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