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关林保护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文物、公安等部门应当接受举报、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