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关林保护管理机构和关公信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关圣文化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

关林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关圣文化保护传承计划,开展关圣文化传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动,培养、推荐关公信俗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开发相关文创产品和旅游项目等方式,参与关林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