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关林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关林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建立文物保护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关林古建筑群及附属文物需要修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审批、施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