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二章 生态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