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细化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