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