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