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