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信息发布机制,依法公开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相关工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相关制度,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志愿者担任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监督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