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