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作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