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