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