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完善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沙化土地、野生动物等生态系统保护补偿制度及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予以倾斜。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综合补偿,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与长江、黄河等流域省份人民政府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地市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