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八章 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区域联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生态环境长效保护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