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生态文明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研学、校外体验等主题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公务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