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依法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治理,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提升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