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碳达峰实施方案,健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开展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体系,有序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和排污权交易,探索建立用能权、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开展零碳低碳试点示范,加快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