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原材料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