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