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建设以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主体的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