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加强高原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收集,建设相关资源保护设施和数据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